深圳市民爱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
学员守则
一.自我管理
1.负责自己的一切起居事项,包括料理床铺、洗衣等。
2.在指定地方妥善保管个人物品,如因此导致个人物品遗失或损坏,需自己负责。
3.按照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,做好轮值卫生工作。
4.长期病患而需接受治疗及处方服药者,必须履行医嘱,方可接受服务(获医生证明不用治疗服药者除外)。
二.日常活动
5.按时就餐。
6.按时进行辅助就业实训、庇护就业生产或接受职业训练康复服务。
7.参加中心各类活动。
8.在一般情况下,学员在实训、生产、训练时段不得逗留宿舍。
9.学员亲友如有来访,必须告知工作人员,在指定时间、地点会客。未经允许,来访客人晚上不能留宿。
10.学员晚上10点前回宿舍,关灯睡觉,并保持安静。
11.未经许可,不能外宿。
三.行为操守
12.学员必须爱护园区公物。
13.未经当事人同意,不能擅用他人物品。
14.不得私藏毒品、酒类、违禁品及易燃物品等。
15.不得打架、赌博、组织或参加非法等活动。
16.不得随地吐痰,乱扔垃圾。
17.不得在非吸烟区域吸烟。
18.中心园区内,学员必须衣履整洁。
四.中心提供服务期限
19.中心为学员提供之服务期限通常以三年为标准,康复进程理想或完成康复目标将终止服务,若遇特殊情况且经中心主任批准后,可延长服务期限。
20.学员如有下列情况,中心将按程序要求学员退出服务:
(1)未能通过服务适应期;
(2)不再符合接受服务资格;
(3)对其他学员或工作人员构成严重滋扰或危险;
(4)中心所提供服务不再符合学员需要。
21.学员无合理的理由而离开中心3天,即视为自动离开中心,留下的私人物品需于3个月内自行处理,否则由中心处置。
五.请假事项
22. 女学员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休假15天。因难产而剖腹、III度会阴破裂者,增加产假30天;吸引产、钳产、臀位牵引产者,增加产假15天(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)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23.病假期限为3个月;
24.事假期限最长1个月;
25.学员结婚,可享受婚假3天;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,婚假为13天;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。
26.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的,丧假为3天,并视路程远近给予适当路程假。
27.请假应提交相关证明,不能及时提供的应在1周内补办手续;
28.请假超过期限而没有合理证明的,视为自动退出服务。
六.守则修订
29.本守则由民爱中心修订与解释